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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石家庄市通报4起基层“微腐败”典型案例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6-23 [来源]:石家庄纪检监察网 [浏览次数]:

1.藁城区梅花镇尚庄村党支部书记董军良对集体工程未进行公开招标问题。2012年至2015年,藁城区梅花镇尚庄村在修建村委会办公楼、围村路、进村大街等集体工程中,没有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董军良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集体工程不公开招标问题负有领导责任。董军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新乐市财政局原企业科科长王琳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2011年底,新乐市财政局企业科科长王琳琍利用职务便利,在向企业拨付技改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3万元;在两家企业申报中央地方特色产业发展资金过程中,收受他人现金2万元。王琳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井陉县供电公司农电工王占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问题。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王占锋利用职务便利,将违规收取的67503.35元电费据为己有。王占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4.赵县韩村镇何家庄村党支部书记何聚辉等人乱摊派及以权谋私问题。2013年6月,赵县水务局出资改造韩村镇何家庄村水网工程。该工程实施过程中,何聚辉主持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按照每户200元标准违规收取425户村民水网改造集资款共计85000元,用于水电费支出、占地赔偿款、钢筋水泥管等村务开支共计73008.95元。2014年6月23日,何聚辉主持召开支村两委会研究决定,李娟、何春德、何锁华、何永涛四名村干部以2013年水网改造劳务用工费名义在此85000元中各支取3000元。何聚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娟、何春德、何锁华、何永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